在进行正式的
离婚登记之时,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就其所签署的多重协议一并完成登记备案手续,抑或是仅仅针对其中的一份予以备案记录。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尽管法律方面并未对此做出区分,但对于已备案的
离婚协议和尚未备案的离婚协议而言,它们的法律效应是同等位阶的。
离婚协议本质上具有附带生效的条件限制。
此条件即为男女双方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的
协议离婚手续。
尽管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但若未能按照该协议中所规定的方式共同前往相关机构
递交离婚申请,或者婚姻关系最终演变为
诉讼形式由法院作出裁决;
如此一来,签订离婚协议的初衷便无法实现,先前为了达成协议离婚的目标所做出的任何妥协或让步都失去了实际价值,且明显丧失了公正性。
此时,协议的具体条款也不再能够被视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所以协议本身便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