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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装修残值损失应由哪方承担

租户若得到出租者的许可并进行了室内装修,而当协议终止之时,双方对于已经形成的附加装修部分的处置方案如有明确约定,则依据约定履行;
若是无任何相关约定,那么依照法律要求,将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是由于出租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的终止,那么租户有权向出租方索求在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修残余价值损失,这种诉求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2)相反地,如果是因为租户自身的原因导致了合同的终止,那么租户不能向出租方索要装修残余价值损失,但是,若出租方愿意加以使用,法律允许在合理有效的利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补偿;
(3)若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从而引发合同的终止,那么在剩余的租赁期内,装修的残余价值损失则需要由双方根据他们各自的过失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除以上三种情况外,若合同的终止系由无法归咎于双方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在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残余价值损失,双方将需遵循公正、平等的原则来分担。
同时,法律若有其他规定,则须遵守该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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