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独自全款购买的房产以及在自身名下进行了
产权登记,此类状况在婚后并不被认定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而是依旧保持着作为夫妻一方的私有
财产权属性。
婚前所持有的
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缔结而自动转换成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当然,若夫妻双方另行达成任何其他相关的互惠性协议则另当别论。
如果某位
当事人在其婚前购得房产,然而在婚后将配偶的姓名添加入
房产证中,那么这种情况可视作该方对于对方的一种财物赠送行为,相应地,这个房子也将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一位当事人在婚前通过
按揭贷款方式购
买房子,并能用其个人财产支付首次
购房款,婚后则使用夫妻双方
共有财产继续
偿还贷款,且此处房产得以登记在该方名义之下的话,只要夫妻双方未另外就此取得任何相关的约定或共识,那么这栋住房就应该被视为该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而原本未清偿的贷款将会成为其
个人债务。
至于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其对应产生的房屋升值部分,将会由该方担任补偿义务人,向另一方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