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探视权也被称为探望权,它是赋予那些在
离婚之后无法亲自
抚养孩子的父母(无论父亲还是母亲)的一种特殊权益,即与孩子进行探望、保持联系、共度时光以及短暂
同居的权利。
在执行探视权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并贯彻父母双方的商议共识或是由法院作出的依法裁决,明确探望的详细时间和方式。
此外,在制定探视计划的时候,我们必须要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首要宗旨,依据实际情况,包括夫妻之间的各种因素,从而设定具体的探望期限和执行方式。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