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聚焦于定义及其作用。
这份合同通常是由发包人以及
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在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与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承包商准备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他们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在正式签约前,承包商有必要对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以及发包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如有必要,甚至可以进行详实周全的信息调查。
其次,合同价款的具体金额应被明确标识出来。
无论是工期设定、质量要求,还是工程造价的确定,这些都是构成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核心内容的关键因素。
再者,我们需要详细设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以及竣工结算的流程步骤。
另外,总
承包合同还应明确规定发包人、总承包人以及分包人之间的相互依存以及各自的责任所在。
总包合同应当将各项关系及其责任清晰详细地列举出来,以便于
执行和解决可能出现的矛盾与纷争。
最后,我们还要清楚地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行使权力的范围。
由于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各方面因素很多,如发包人、承包人,以及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等,所以更需要对于每个人的职责和权限有明确的规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此外,有关
违约条款方面也应当有足够的注意事项,尤其是必须明确规定
违约金或
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大小以及其计算方式,确保其具备可操作性,进而防止后期可能出现的纷争。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
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