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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减刑的适用条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四种刑罚的罪犯。
在此前提下,无论该罪犯的具体犯罪行为是故意为之,抑或是疏忽所致;
不论犯罪情节轻重;
也无论其触犯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罪行,亦或是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只要在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情况下,就均可获得减刑。
其次,我们要清楚地了解到,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那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实存在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这是对减刑适用的实质性要求和根本原则。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七十八条的具体指示,当罪犯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间,实际上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决刑期的1/2;
若被定以无期徒刑的惩罚,那么实际执行的时间也必须不少于13年;
然而对于那些受到法律特别约束而不能进行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来说,他们在缓期执行期满后被合法地减为无期徒刑时,实际执行的时间仍然不得少于25年;
同样,如若缓期执行期满后则依法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话,实际执行的时间也须达到20年以上才符合标准。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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