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雇佣过程中,雇员对他人施加损害的行为,其雇主要尽到相应的
赔偿责任;
若雇员为故意或严重疏忽酿成的伤害事件,雇主需要与之共同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进行了连带
赔偿之后,雇主有权要求雇员返还其所支付的部分
赔偿金。
(2)当雇员在执行雇佣任务的过程中遭受到
人身伤害时,其雇主同样要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3)当雇员在外受到了
雇佣关系以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时,受害者既可向该第三方寻求赔偿也能要求雇主给予赔偿,后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还有权向导
致伤害的第三方追索相关款项。
(4)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由于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若是发包商或是分包商已知晓或应知雇主在
承包或分承包业务时并不具备相关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他们便应对雇主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