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
立遗嘱时,必须满足以下规范要求:
首先,立遗嘱人应当具备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
遗嘱中的措辞应源自主张人的真实意愿;
再者,遗嘱不得有意剥夺那些既无工作能力又缺乏生活保障来源的
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紧接着,遗嘱中所涉及的各项财产所有权应归属于遗嘱人;
最后,遗嘱内容也不可违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社会公序良俗。
在此基础上,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署姓名,并标注日期(需按年月日精确排列)。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