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超过与对方约定的期限尚未支付相关
工程款项的话,这实际就构成了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
而如果在确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方面,双方并未进行明确约定或者未能达成共识,那么这些情况将会按照以下几点来界定付款日:
第
一,当建设工程实际完成移交时,此时即被看作是付款时间;
第
二,假如建设工程并未得到及时的移转,那么被认定的付款时间就是向有关部门
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那一天;
第
三,倘若建设工程尚未来得及完成交付,并且相关的工程款亦未进行结算,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被认定为付款时间的日子便是发包方提
起诉讼的当日。
假如超出了这些特定时间,相关工程款仍未得到支付,那无疑就是违背法律的。
这种时候,如果发包方继续
拖欠或拒绝支付工程款,作为
承包方完全有权利同发包方协商将整个工程项目以较低的价格折现给自己,或者向人
民法院申请该工程在法定程序上进行公开拍卖。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