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隐匿财产行为,研究表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当涉及到房产
使用权问题时,个别人会以“不便于贷款操作”、“尚未领取到合法的
结婚证无法共同享有
房屋所有权”等名义,私自将
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姓名改为仅属于个人,以便在日后的
离婚法律程序中能够矢口否认该房产为
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若房产
产权已登记至某单方面一人名下,该
当事人有可能会擅自非法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以此来获取不当利益;
此外,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部分人士可能会选择以其他人的名义购置房产,但实际上却私自占有并利用该房产,待离婚后再行变更房产所有权人为本人;
另外,还有一些人会采取隐蔽方式,将原本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
工资收入悄悄转至只由自己知晓的银行账户内,
然后私自将存款提取变现;
以及故意隐瞒或删除与股票投资相关的重要信息,在股市中卖出股票后将所得款项进行秘密转移和掩藏等等。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