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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隐匿财产的行为包括哪些

关于离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匿财产行为,研究表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当涉及到房产使用权问题时,个别人会以“不便于贷款操作”、“尚未领取到合法的结婚证无法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等名义,私自将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姓名改为仅属于个人,以便在日后的离婚法律程序中能够矢口否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若房产产权已登记至某单方面一人名下,该当事人有可能会擅自非法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以此来获取不当利益;
此外,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部分人士可能会选择以其他人的名义购置房产,但实际上却私自占有并利用该房产,待离婚后再行变更房产所有权人为本人;
另外,还有一些人会采取隐蔽方式,将原本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工资收入悄悄转至只由自己知晓的银行账户内,
然后私自将存款提取变现;
以及故意隐瞒或删除与股票投资相关的重要信息,在股市中卖出股票后将所得款项进行秘密转移和掩藏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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