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必须经过
离婚财产取证才能申请调査的情形:
(1)涉及到由国家相关职能机构所保存的并且需要由法院执行的
证据资料;
(2)涉及到保守国家机密、保护商业机密以及尊重
个人隐私等敏感问题的证据材料。
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我们能够依赖的离婚财产调查取证方式主要包括向
司法机关递交财产保全申请,通过这一途径司法机关可以暂时冻结并查封双方
当事人的
共同财产,以确保对离婚财产进行全面和适当的
清算处理,从而防范可能出现的某一方在
离婚过程中擅自
转移财产或故意隐瞒部分财产信息的风险。
当双方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之后,若发现对方存在转移财产的不良行为,另一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法院提出
申诉,强烈要求法院对此前的
夫妻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必要时甚至可以请求法院对涉案财产进行冻结。
在审
判离婚案件的
法院判决书中,也会考虑到某一方当事人故意转移财产的恶劣行径,将此作为让其少分或拒绝对其进行
财产分割的有力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