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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之间有何区别

关于“定金”与“订金”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基础法律关系来看,“定金”合同乃为主合同之从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外,若主合同无效,那么“定金”合同同样也归于无效;
然而在涉及到“订金”的约定内容时,它便成为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了。
其次,“定金”与“订金”的实际功能亦有所差异;
前者并无债之担保之功效,其主要功能在于向付款人提供经济上的支援以确保其能顺利履行债务义务。
事实上,支付订金这一行为本身便是付款人对自身债务的财务承担。
再次,二者的法律效力也不尽相同;
倘若某人已交付了“定金”,那么它就能够起到惩罚违约方,同时补偿守约方的作用;
相比之下,如果是“订金”被交付以后,一旦出现任一方违约并且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时,收到订金的那一方务必得将全部订金额度原封不动地归还回去。
最后,它们所适用的范围也是有明显区别的;
“定金”这一种担保方式,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合同都可适用;
但若是“订金”的话,它仅仅适用于以金钱支付作为合同一方向对方履行债务的相关情况,尤其常见于买卖、租赁、承揽等等具备特定名称及定义的合同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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