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及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罪,是指涉及到非法生产和销售的活动,比如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用次品充当优质品,以及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冒充为1产品等,这些行为在销售环节的总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
对于犯有此种罪行的人员,法院通常会判处其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监禁,同时对其进行罚款。
然而,如果相关人员蓄意生产和销售这种
假冒伪劣产品,并且他们的销售金额已经达到了法定的五十万元以上标准,此时就可以被视为构成了
刑事犯罪。
至于那些销售金额未达到五十万元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其本质上属于
违法行为,可以受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严厉惩处。
《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