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
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自从相关部门判定某
商标为驰名商标之日起,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如擅自将与该驰名商标完全一致或者在近似程度上相当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使用,并且这种行为有可能引起广大
消费者产生误导性认知的话,那么由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对此类企业名称进行审核和登记。
2、如果有其他组织或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与其所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非同
类别的商品之上,而且这种行为还存在着不恰当的暗示,即这些产品与驰名商标的持有者之间存在着某些不为人知的联系,这样就很可能导致驰名商标的权利人的利益遭受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可在自其得知或应该知晓这一事态发生之日起算,最多两年内请求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行动来加以阻止。
《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请求驰名
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
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