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法规规定,
劳务分包单位之间不得进行转让;
然而,若是劳务分包单位将业务交付至其下属班组,这一行为在理论上来说是可行的。
实际上,诸多大型劳务分包单位会根据需要设立多个分工明确的班组,而其结款方式主要包括两类:
第一类便是以每日
工资进行计算方式;
而第二类则被称为“包活计”,即将每个单元(米、平方米、吨等)的费用预先制定,然后按照这个标准全权委托班组负责完成,如此便可有效防止弄虚作假和缓慢工作的不良现象。
基于此,总
承包单位在与劳务分包单位的财务结算中,多数情况下亦采用了这种较为高效且简洁明快的方法。
《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