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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有损害应怎样去赔偿

郭* 辽宁-朝阳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6.01.20 10:20:18 449人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有损害应怎样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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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施工人过错致他人损害时,施工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若造成残疾或死亡,还需额外赔偿相应费用,如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建筑物等倒塌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通常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若能证明无质量缺陷则可免责。若是其他责任人原因导致倒塌,由该责任人承担责任。

(3)因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需赔偿承包人损失;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质量不符约定,承包人要负责返工、修理等。协商赔偿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提醒:
建设工程施工损害赔偿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17: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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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人过错致他人损害时,施工人要积极承担侵权责任,主动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若造成残疾或死亡,按规定赔偿相应费用。
(二)建筑物等倒塌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先承担连带责任,若能证明无质量缺陷可不担责;若是其他责任人原因导致倒塌,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三)因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及时赔偿承包人损失;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质量不符约定,承包人要负责返工、修理。
(四)协商赔偿不成,当事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026-01-20 16:3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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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人过错致他人损害,施工人担责,需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还有额外赔偿。
2.建筑物等倒塌致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担责,能证无质量问题除外;因其他责任人致倒塌,由其担责。
3.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缓建,赔偿承包人损失;承包人原因致质量不符约定,负责返工修理。协商不成可诉讼。

2026-01-20 14:3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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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损害赔偿依不同情况处理,施工人过错致损、建筑物倒塌致损、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致损等都有相应责任承担方式,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若施工人有过错导致他人损害,施工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还有额外赔偿。建筑物等倒塌造成损害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通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无质量缺陷;若是其他责任人原因导致倒塌,则由责任人担责。因发包人原因使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要赔偿承包人损失;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质量不符约定,承包人负责返工、修理等。当各方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时,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在建设工程施工损害赔偿方面遇到难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0 12:4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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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损害赔偿需依据不同情形处理。施工人过错致他人损害时,施工人承担侵权责任,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还需额外赔偿相应费用。建筑物等倒塌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能证明无质量缺陷的除外;若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倒塌,由责任人担责。因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质量不符约定,承包人负责返工、修理。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施工方应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他人损害。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把控工程质量,降低建筑物倒塌风险。
3.发承包双方应明确自身责任,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4.协商赔偿不成时,及时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2026-01-20 11:38:09 回复

承包方(已方):________  为提高泵站品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________委托给乙方施工,为确保如期保质完成本工程,双方本着互相支持、紧密配合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明确双方职责,特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内容  土层基础、绿化及其他部分工程(详见图纸)。  以上项目经双方会审图纸之要求及附后预算总表所列项目、规格、备注、数量、要求施工。  三、工期  1.开工日期:本项目工程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个日历天。  2.施工期内,若因停水、停电、大雨、暴雨天等因情况或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可顺延。  3.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移交施工场地则工期顺延。  四、工程合同价款  经协商本合同总承包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整。若施工过程中甲方有变更需要增加工程,则按实结算。  五、承建方式  乙方对工程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  1.乙方负责提供所承建工程材料,必须经双方确认方可进料施工。  2.施工期间甲方负责乙方施工发生的水电费用。  六、工程付款办法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3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订金为合同价款的30%,即人民币________整。乙方收款后第二天安排人员进场施工。  2.待完成总工程80%后,甲方于3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30%,即人民币________整。  3.工程竣工后,甲方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即人民币________整。  4.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整。  七、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所审定之设计施工图纸的内容、要求及有关园林绿化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完工后达到________级。  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督管理,若发现乙方有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及违反操作规范进行施工的事项,甲方有权提出并要求返工、修改,其停工、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3.乙方要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及时清理废弃物,做好文明施工。  八、工程竣工验收结算  乙方于竣工后五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________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后五天内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合同、补充合同及《有关园林绿化标准》给予合格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整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甲方在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补充合同及增加工程的签证清单进行结算,并于________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  九、延期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在施工期内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程。若工程延误,则每延误一天计罚人民币________元;若工程提前完成,则每提前一天完成奖励人民币________元。若因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因素而令工程延误,乙方提出书面要求,甲方在三天内书面确认工期可顺延。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逾期三天,乙方有权停工或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围蔽处理,因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十、养护管理  1.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绿化保养期为十二个月,保养期从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保养期满后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接收。  2.质量要求:大树及时支撑固定,栽植后及时浇水,及时中耕除草、施肥、修剪,及时防治病虫害,确保苗木正常生长。养护达到国家城镇绿地园林养护标准。  十一、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质保期满,甲方将款项结清后合同即告终止。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________份。其它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存档。本合同未经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代表(盖章)________乙方代表(盖章)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损失内容规定,请采纳

承包人应当对整个工程质量负责,当然也应当对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对人身、财产的损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应当为建设工程提供准确的有关工程地质资料;建设工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有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保证建设工程的设计安全可靠;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有任何偷工减料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质量保证义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承包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个属于承包人的原因,例如,是用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现实中,有的发包人违法发包如非法压价、接收回扣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因此引起的质量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人身、财产损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建设工程,一旦建成,一般都将长期使用,这就要求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不能有危及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否则将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对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首先需要确定“合理使用期限”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建设产品承担质量责任的责间。该合理期限一般自交付发包人时起算。但与一般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缺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限最长不超过自产品交付使用最初用户10年不同,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该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对整个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关于合理使用期限是多少,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这需要根据各类建设工程的不同情况,如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有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在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中规定,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年-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也就是说,除临时性建筑外,民用建筑的合理使用期限最低也应在25年以上,在这个期间内,必须保证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如果该建设工程已过合理使用期限的,原则上不允许继续使用,用户继续使用后,因该建设工程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这里的受损害方不仅仅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发包人,也包括建设工程的最终用户以及因该建设工程而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致使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承包人应与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造成发包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发包人可以选择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果受损害方是作发包人,该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受损害方也可以请求发包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承包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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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4 10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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