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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指导监督全国法律援助工作

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对全国层面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全面的监管和指导。
而在县市级以及更下一级别的行政单位中,当地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同样需要负责本行政地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管和引导。
我们必须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各县市级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同时还应为法律援助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以确保其能实现与经济社会同步快速发展。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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