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被
抚养人的生活费用时,应依据
扶养人数
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而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农牧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进行核计。
若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则应计算截至其满十八周岁为止。
若被扶养人既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起居,也无法获得其他经济来源,那么扶养期限将延长至二十年。
然而,如被扶养人已达到或超过六十周岁,其扶养期将会随着年岁增长而逐年递减;
倘若被扶养人在七十五周岁及以上,其扶养期限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
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