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规章是无法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
具体来说,我们国家的《
行政强制法》于其第十条中明确指出,任何行政强制措施都必须由相应的法律来设定。
若在此之前还未有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或行政
法规,并且这些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范畴的话,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便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法》中的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所有规范性文件都是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