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财产分割方面需要着重关注以下事项:
首先,若任何一方主张某项财产属于其个人单独所有,那么该方则需承担
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提供确凿
证据加以证明,便只能视为
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务进行相应的分割处理;
其次,夫妻双方对于
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只在
办理离婚手续并获得法律认可之后才具有正式效力,并且只有在夫妻内部之间产生约束作用,而非作为
强制执行条款对抗第三方权益,当涉及到
债务等相关问题时,协议中的
财产分配方案不能对抗第三方
债权人的合法要求;
最后,如果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发现任何一方存在隐匿或转移
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轻对方应得的财产份额甚至完全扣留不予分割,然而,如果其中一方错把
个人财产认定为婚姻共有的资产并进行了类似的隐藏或挪用行为,那么这并不影响其他共同财产部分的正常分割和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