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该住宅为夫妻二人性命期间所共有的财产,其增值部分仍然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
离婚之时,需根据保护子女等相关法律条款、以及对女性权益加以倾向性保护的原则来进行相应的权属分割处理。
2.假设这个房屋是在
结婚之前由某一方独自购得的财产,并且并未对此进行任何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仅仅是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增值,那么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只能被视为这一方的
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会涉及到权属分割问题。
3.假如这个房屋是在结婚之前由某一方单独购买,且完成
产权所有登记手续,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偿还的责任,那么在婚姻终止后,双方在共同贷款偿还过程中所付出的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增值部分,都应该被视作是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法律条款和保护理念进行相应的权属分割。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