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界定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首先,本罪的
犯罪主体应为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专门负责血液制品供应业务的单位或企业;
其次,
犯罪者在主观上必须表现出如疏忽大意等非故意的心理状态;
再者,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应该是国家对于血液制品这一特殊商品的严格管控政策及其对公众身体健康与公共卫生安全所带来的重大影响;
最后,从客观方面上看,该罪行的构成则强调了
行为人不能按照法定检验标准实施有关步骤或者违反其他技术规范,从而导致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某种严
重伤害或损害的行为。
《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