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个人或团体因故意目的而销毁依法应当予以妥善保存的会计账簿,且情节达到严重程度时,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之规,构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
他/他们面临的惩罚包括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
罚金,或者仅处以罚金。
当企业等各类社会组织涉嫌此类
犯罪时,法律还规定可额外判决该公司(单位)罚金,并对相应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余直接负责者,按照同样标准进行
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