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非如此。
依据《
刑法》明文规定,被给予
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惩罚的
犯罪分子,在
刑罚执行完成或获得赦免之后的五年内,再度犯下应处以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罪行时,这才属于
累犯的范畴。
然而,
缓刑是一种附加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制度,其考验
期限届满后,原判决的刑罚将不再予以执行,而非已经实际执行完毕。
因此,若前罪被判处缓刑,则并不构成累犯。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