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者如果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一)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一
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对事故负有全部或
主要责任;
(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三人以上死亡,且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三)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
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但无力
赔偿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
2.若交通肇事行为导致一人以上重伤,且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情形,则应以交通
肇事罪论处:
(一)在饮酒后或使用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明知所驾
机动车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仍继续驾驶的;
(四)明知所驾机动车为
无牌照或已达到
报废标准仍继续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