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法律条款中,关于婚姻期间购置的
房产归属问题并无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购置的房产均属于
共同财产范畴。
尽管在
结婚之后购置房产是常见行为,然而,如果这套房产完全由某一方的父母全程
出资购买,并且在该笔资金投入市场之前,其父母已经明确表示将这套房产
赠予他们的孩子单独所有,那么此时此刻,这套房产应被视为夫妻中的一人的
个人财产,而非两人共有的财产。
在此情况下,如若婚姻关系破裂,进行
离婚诉讼时,这套房产将不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这套房产是由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或者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由其中一方的父母部分出资,另一方则以其他方式提供了相应的经济支持,从而共同完成
购房过程,这样的房产才能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