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正式
离婚手续之后,若男女双方在
离异之后所签署的
借款协议在法律上则具有有效性,然而并不能
保证其必然被确认为双方的
夫妻共同债务。
只有当
债权人能够切实证明此项负债确实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协作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源于夫妻双方真实且共同达成的意愿表达时,才有可能将此类负债划归夫妻共同承担。
此外,需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婚姻双方通过共同签署
欠条或由某一方在
离婚后后来对此进行认可等共同表态方式形成了
债务,以及在婚姻保持期间的任何时间点,只要配偶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只要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些债务都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