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离婚之后,若出现下述几种状况,未直接
监护教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依循法律程序,申请改变子女的
抚养权分配:
首先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导致无法继续履行
抚养子女的义务;
其次,是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一方未能尽到妥善的抚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孩童的恶劣行为,或者这种共处方式对子女的心理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再者就是,未成年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且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于此同时,该方具备承担抚养责任的能力;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正当的理由需要进行抚养权变化调整,也允许提出此类诉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