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若由双方共同投资
购房,但房产所有权证书上仅有一方名字的情况下,倘若另一方无法提供相关
证据以证明其实际参与了
出资的行为,那么此房产将被视为
产权登记者一方的单独所有财产进行处置;
然而,假使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确实出过资,那么这栋房产便应按
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来评估,且属于夫妻两人共有的财产。
若不幸面临
离婚的境地,双方均可对该房屋提出享有分割权益的请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