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裁定在互联网平台上注册和使用域名构成为
侵权行为或是不当商业竞争手段:
第
一,如果被告所持有之域名或者其重要组成部分,贴合于原告已然声明为
驰名商标的表达方式,包含了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以及音译等元素;
又或者域名自身与原告已获合法注册之
商标、取得法律注册的域名等具备极高相似性,能够导致广大相关
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
第
二,倘若被告对该域名并未取得实际所有权,同时也无法给出充分合理的注册及使用原因以证明其正当性。
第
三,当被告在进行域名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其主观态度明显带有恶意倾向。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
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