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夫妻在进行
离婚程序中所涉及到的,关于婚前所持股票在婚后增值这一问题,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该增值部分,是被确认为
共同财产性质的。
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即便是夫妻二人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得到的生产、经营收入,其实质上也被法律规定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所有权。
更为详细地说,在这种情况下,股票的价值增长也即所谓的增值部分,实际上可以被视为一种生产与经营方面的收益。
而无论此收益是在何时何地产生的,只要它发生在夫妻关系维持期间内,那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它都应该被视作
夫妻共同财产之一。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