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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遭拆迁,承租人能否得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是的,依据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当涉及到出租的门面房面临拆迁时,倘若租赁协议尚未到期,承租人则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权益。
该条例于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向被征收人所给予的补偿内容包括:
(1)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3)由于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还需制定相应的补助及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此外,第二十三条也明确指出,对于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金额将根据房屋在征收前所产生的效益、停产停业的时间长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
至于具体的实施细则,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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