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限内并未设定强制性
逮捕时限。若在此期间
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
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或者因案情所需,司法机构有权随时决定对其执行逮捕。设置取保候审的主要宗旨在于确保
刑事审判程序得以顺畅进行;并非以时间有限制为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