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间,倘若公安机关以口头形式进行
传唤,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相关规定按期赴约。此举主要是考虑到在取保候审阶段,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仍然有所受限,因此必须积极配合
司法机关展开调查工作。
然而,如若实际情况中出现了诸如
传唤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困难,或者有充分的理由导致无法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那么便可尝试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探讨能否对传唤方式或时间做出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