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
窃取行为常伴有神秘性的特征,并诞生于秘密窃取的初衷,然而
盗窃行为并不仅仅局限于此,否则将会导致
处罚尺度产生偏差。
偷盗并不必须以秘密形式展开。
其次,窃取行为乃是排他性的,旨在剥夺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权,并建立起新的支配形态。
若仅是单纯地剥夺他人对财物的掌控力,便无法归类至盗窃范畴。
至于窃取的手段与方法,并无任何限制,即使采用了
欺诈手段,只要未达到使受害者因误解而处分财产的程度,仍应视为盗窃。
再者,窃取是一种通过和平手段将他人所占有之财物转移至第三方手中的过程。
倘若手段中包含
暴力元素,便无法判定为盗窃。
最后,要构成盗窃罪,需涉及到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此类行为。
“数额较大”属于相对概念,具体标准需依据各地区经济状况而定。
关于
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
“对于一年内
入室盗窃或在公共场所
扒窃三次以上的,应视为‘多次盗窃’,并以盗窃罪论处。
”然而,这一规定过于绝对化,实际认定还需结合多种因素进行考量。
《
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