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单位通常并不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所谓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指的是通过各种手段,如诱骗、
绑架、收购、运输、贩卖以及接送和转移等途径,有意识地将妇女或者儿童视为商品进行贩卖的
违法行为。在这个罪行中,
犯罪主体通常是个人,而非单位。若涉及到多名人员参与的
犯罪活动,则可以被归类为
团伙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也会成为该罪行的实施者。
此外,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并没有将
拐卖儿童罪明确规定为
单位犯罪。
《刑法》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