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行政裁决提出异议的法定时限,应当自了解到具体的
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之内;不过,若需提起
行政诉讼的话,时限应自知晓或者被视为应该知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算起,总计为半年以内。倘若市民、公司机构或者其他团体对于
行政复议的结果仍然表示不满,那么他们有权利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后的15天内,向相关的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