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
伤害罪,乃是一种非法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进行蓄意侵害的
犯罪行为。此处所提及之“伤害”,泛指任何可能破坏人体组织结构完整性的行为,例如砍断他人手足、挖取他人眼珠等等,或者破坏人体器官功能的行为,如导致他人丧失听力、视力、甚至出现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等现象。在我国现行的《
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素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该罪的客体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这是一项以维护个体肢体、器官以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核心内容的人格权利;
其次,该罪的客观方面必须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再次,该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是年满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故意伤害罪的
犯罪嫌疑人;
最后,该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也就是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