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股东会召开时,部分股东未能出席,使得公司的业务运营陷入停滞状态,那么我们便有必要与这些股东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以便明确他们未参与股东会的真实原因。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尝试通过收购或转让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来促使其退出公司。
如果以上方法均无法达成共识,我们还可以考虑通过增加
注册资本、扩大股本等途径来降低该股东的
股权比重,直至其股权比例不再对股东会的正常运作构成实质性阻碍为止。
然而,如果上述措施仍然无法解决问题,那么我们或许需要考虑以公司僵局为由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
解散公司。
《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