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商品住房的过程中,若开发商无法按时交付房屋,作为业主或
购房者,您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包括向您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通常情况下,依据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遵循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律
法规这一基本原则执行,即依照合同上约定的比率履行;若是合同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将由法律法规来替补,按照当前时期内的
银行贷款利率予以计算。
然而,虽然
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并无一致的具体认定标准,但是根据上述规则,合同所规定的
违约金比例并非不可更改或者固化的,因此,您可用实际损失的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对违约金数额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以上规定,假如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未能如期交房而给购房者带来了超过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真实损害,购房者有权通过
诉讼方式,请求人
民法院适度地提高违约金金额,确定实际造成的损失额作为违约金,进而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