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六岁儿童
抚养权的判定问题时,法院通常遵循着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为核心原则来作出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
当事人之间关于
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便需要对案件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从而做出最终决定。
在此过程中,若双方均有意向成为子女的
抚养人,那么法官将根据事实情况依法优先尊重并考虑具备如下特定情形之一的那一方:
(1)如一方已经实施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其失去了生育能力;
(2)若某一方并无其他子女在身边,然而另一方却有其他子女待抚育;
(3)双方所能提供的抚养条件相当,但是某个子女有长时间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
同居住的经历,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表达出愿意并且有能力协助其照顾孙子或者外孙的意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