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应的法律
法规中明确指出,当实际
监护人陷入服刑困境时,如果父母双亲均已
触犯法律身陷囹圄,那么应当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替补担任
监护重任。众所周知,父母乃是未成年子女名正言顺的监护人角色,若父母未曾出现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之情况,必然需要继续承担监护义务。
监护权乃监护人针对
未成年人以及患有精神疾病之人等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和
限制行为能力者的人身权益及
财产权益所拥有的监督和保护的身份权利。
《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
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
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