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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诋毁女方该怎么处理

何* 贵州-贵阳 离婚咨询 2026.01.01 11:08:50 458人阅读

离婚后男方诋毁女方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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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诋毁女方时,女方可根据诋毁行为的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实际后果,通过协商、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若诋毁情节较轻,女方可优先与男方沟通协商,明确提出停止诋毁的要求。沟通时需保持冷静,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2.若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或诋毁行为已损害女方名誉,女方应收集并固定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男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若因诋毁导致精神损害,还可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3.若诋毁情节严重,符合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女方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此类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例如造成女方社会评价大幅下降、引发公众误解等恶劣后果。

2026-01-01 14: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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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男方诋毁情节较轻,女方可先与男方沟通协商,要求其停止诋毁行为。

(2)若协商不成或诋毁行为已损害女方名誉,女方可要求男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若诋毁行为造成女方精神损害,女方可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若协商无果,女方应保留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男方承担侵权责任。

(5)若诋毁行为情节严重,达到侮辱、诽谤罪的标准,女方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

提醒:
女方需及时固定诋毁行为的证据,根据行为情节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6-01-01 14:0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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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男方诋毁情节较轻,女方可先与男方沟通协商,明确要求其停止诋毁行为。同时需保留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二)若男方拒绝停止诋毁且损害女方名誉,女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男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若造成精神损害,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若诋毁行为情节严重,如公然捏造事实诽谤女方导致其社会评价严重下降,女方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男方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该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026-01-01 13:4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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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遭受另一方诋毁且名誉受损时,可依法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若造成精神伤害,还可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若诋毁情节较轻,可先尝试沟通要求停止行为;协商无果时,需保留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责任。

若诋毁情节严重,如公然捏造事实诽谤或侮辱他人,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2026-01-01 12:1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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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男方诋毁女方,女方可根据诋毁行为的后果及情节,通过民事途径主张侵权责任或刑事自诉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离婚后男方诋毁女方,若损害女方名誉,女方有权要求男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若造成精神损害,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诋毁情节较轻的情况,女方可先与男方沟通协商,要求其停止诋毁行为;若协商不成,女方需保留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男方承担侵权责任。
若诋毁行为情节严重,达到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罪标准,即通过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的,女方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
若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明确具体的维权路径和操作方式,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1 11:59:4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网上造谣诋毁能否认定为诽谤罪通过网络进行造谣捣毁的,能不能认定为诽谤罪,要依据造谣的情节而定,如果符合诽谤罪认定标准的,可以认定诽谤罪。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这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二、网络的内涵与传播特点网络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或者被歪曲的信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学习办公、交友联络、表达感情的重要工具。微博、博客、社交网站、视频网站、网络的兴起和应用,更使网络传播成为当今信息传递和人际交往的重要方式。但与此同时,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隐秘性也使其成为负面情绪宣泄的主场所。网络充斥着网络空间,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干扰着社会的正确导向,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加强网络防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公民言论自由的有效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根据现有立法,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是指那些虚假并且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信息。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传播的网络较之传统意义上的有了新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网络以网络为媒介,其数字化、超时空、全球性特征使其远远超越传统的人际传播。每一个线上网民都是网络信息的接收者,又是信息的反馈者和传播者。尤其是在微时代来临后,拥有众多粉丝的微博就像是一份个人海报。这种突破时空限制的传播方式,使得网络一旦发布,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形成浏览、转发、评价数量的几何式增长。方便快捷的发布方式、数量庞大的信息接收群体,都为网络的传播提供了更便利的载体和更广阔的传播空间。传播渠道多,扩散性强。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网络的普及,网络社区、微博、微信、、聊天室、博客、贴吧等众多媒介平台便利了网络的传播,几乎没有任何成本的复制与粘贴方式使得一些网民无意中成为的传播者。大范围的传播强化了的欺骗性,又进一步加剧了接收者的迅速扩散,最终形成“锁链式传播”模式。迷惑性兼破坏性越来越明显。现阶段,我国网民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一些人自编自导,刻意制造一些蛊惑人心的,引起社会恐慌;一些人试图利用网络平台谋取利益,将平常小事用性语言无限夸大。一些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为争夺点击率,不注重核实事实真相,随意传播那些博人眼球的假新闻,肆意制造它的轰动效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2021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缉旦光秆叱飞癸时含江的等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1,名誉权是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侵权人通过语言、文字等形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因此向提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承担相应的损失2,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名誉权是人身权利,一般不会有财产利益,但名誉权会直接影响权利人的财产获得,因此名誉受损也会造成财产损失。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并且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3,名誉侵权通常很难直接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但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速度极快的年代,诽谤造成的影响无法预计。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4,如果对方情节严重,涉嫌诽谤罪,可以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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