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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地点如何选择

对于信用卡诈骗案的立案而言,通常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结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满足诸多条件,如使用伪造虚假身份证件取得信用卡、利用已过期或残疾的信用卡、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在确定立案地点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以便公安机关能够顺利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追责。若信用卡诈骗行为涉及多个地域,则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最早发现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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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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