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信用卡诈骗案的
立案而言,通常由
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结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行使
管辖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满足诸多条件,如使用
伪造或
虚假身份证件取得
信用卡、利用已过期或残疾的信用卡、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在确定立案地点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以便公安机关能够顺利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对
犯罪分子进行有效
追责。若信用卡诈骗行为涉及多个地域,则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最早发现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负责
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