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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了才会被刑事拘留吗

而此言并非意为只有当被告确已认罪方能遭受刑事拘留之惩处。实际上,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享有在特定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的权力,而其中认罪与否仅是众多可能致使犯罪嫌疑人遭拘留之一种情形,并非唯一决定性之因素。实际上,诸如正在策划实施犯罪、被他人举报涉嫌犯罪、已获取犯罪相关证据、预期实施自杀行为或试图逃离现场、存在销毁证据串供之可能性、身份尚未明确、具有流窜作案之嫌等诸多情形亦可成为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权的合法依据。因此,即便犯罪嫌疑人尚未认罪,但只要其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情形,公安机关均有权依法对其实施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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