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通常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审判机关开具,并且要向被
申请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宣誓送达到位。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刑诉法》)中的第七十一条明确指出,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规章制度,比如不能离开本人居住的城市和县城,且需要及时报告状况变迁,到案赴约必须诚恳及时,同时也不能干扰
证人作证,更不能销毁、伪造
证据或串通口供等等。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执行机构有权没收
保证金,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他们进行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者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甚至对其进行
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