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的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规定要求,其中包括不能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地区;不得对
证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阻挠其作证的权利;同时也不可故意毁灭、篡改已经取得的重要
证据。倘若被取保候审的那个人不幸违反这些规定中的任何一条,那么审判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要将其重新关押起来。然而,最终的决定仍然需要考虑到诸多复杂的因素,例如
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是否存在其他
违法行为以及是否还有可能再次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等等。若违规行为较为严重,且无法采取其他有效的补救措施,那么审判机关很可能会决定将此人
逮捕并重新关押。反之,如果违规行为相对轻微,并且还有其他可行的补救措施,比如重新缴纳
保证金或者提供
担保人等,那么审判机关或许会选择采用
监视居住等其他方式来替代关押。总而言之,在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审判机关是否应该将被取保候审者重新关押,必须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