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有关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之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策。换言之,对于
取保候审申请的处理,需自收到之日起三天内予以签字或者做出相应决定。若对变更强制措施持有异议,则应向申请人进行充分告知并详细阐明相关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