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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人员工作怎么安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的明确要求,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相关规定:首先,在未获得执行机构许可前,不得私自离开被约束范围内的市或县地域;其次,若个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方式方面有所变更,应在发生变动后立即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报告;再者,当接受传唤时,务必准时出庭受审;同时,也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提供证据,杜绝毁损、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行为。除此以外,执行机构有权根据具体案件的状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切实遵守诸多禁止进入指定区域、与特定人员接触或互通信息、从事特定活动等在内的附加规定;同时,还需将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驾照等相关物品交由执行机构代为保管。假如被取保候审的人员有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如需缴纳保证金的,则须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根据具体情况,责令重新交付保证金、提交保证人,或是实行监视居住,乃至依法对其实施逮捕措施。如有必要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嫌疑人或被告实施逮捕,则可先对其予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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