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其直辖权范围内受理的案件中被依法
拘留的涉案人士,倘若其行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则应在法定十四日内作出裁决。然而,在涉及到一些特定情况下,该裁决期限可予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十五个自然日。因此,检察机关对于
刑事拘留的时限,原则上不应超出十四个自然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最多十五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